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18號原告 甄玉鶯 被告 許英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肆萬玖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叁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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