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勞執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執字第44號聲請人 朱內 (GICANAJUNEFDIGNADICE)
音達(SRIINDAYATI) 西娣 (SITISOLIKAH)相對人勛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許錦雲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調解,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3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朱內(JUNEFDIGNADIGGICANA)」之記載,應更正為「朱內(GICANAJUNEFDIGNADICE)」;聲請人「音達(SPIINOAYATI)」之記載,應更正為「音達(SRIINDAYATI)」;聲請人「西娣(SITISOCIKAH)」之記載,應更正為「西娣(SITISOLIKAH)」。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勞工法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書記官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