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90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9001號債權人日進金融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范宇青 債務人 林柏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柒仟壹佰伍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利息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惟並未釋明就利息為特別約定,故僅得請求年息百分之五之法定利息,債權人逾此部分之利息聲請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