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39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399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李東 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捌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 李東諭 於民國100年07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07月20日起至民國109年05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2年10月22日止累計259,854元正未給付,其中237,670元為本金;22,18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4399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東諭│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37670││0月23日││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