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簡字第13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亞明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59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周亞明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爰審酌被告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同見聞之處所,公然為猥褻之行為,嚴重侵害社會善良風俗,且其故意在女子面前裸露生殖器自慰,致女子遭受驚嚇,所為顯不足取,然被告前無犯罪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供參,且於偵查中坦認犯行,念諸其犯後態度尚可,兼衡本件被告之品性、生活狀況、國小肄業之智識程度、犯罪情節輕重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第1項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