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12號原告 宋建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俊煌 、臺北市仕貿獅子會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之先位聲明係載「被告林俊煌應償還原告新臺幣(下同)203,400元,及自民國102年
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備位聲明則係載「⑴被告林俊煌應償還原告111,000元,及自102年5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⑵被告臺北市仕貿獅子會應給付被告林俊煌92,400元,及自102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原告代位受領」,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本件客觀預備合併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最高者定之。而本件先位、備位請求之金額均為203,400元(先位請求203,400元;備位請求111,000元、92,400元,合計203,4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03,
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書記官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