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331號
原告甲○○
之被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補正被告在大陸之地址,經本院於民國95年5月17日庭諭,命其於3日內補正,逾期駁回,此為原告所知悉,有筆錄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
臺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
書記官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