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433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乙○○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被告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
二、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
三、原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
書記官周玉琦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433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乙○○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被告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
二、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
三、原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
書記官周玉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