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76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76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語潔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9184號)及移送併辦(104年度偵字第12575、8754、20085、24856號),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據上論斷欄原記載「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均補充更正為「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又理由欄內關於「到庭執行職務之檢察官」之記載,均補充更正為「本案經檢察官吳怡嫺到庭職務」。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據上論斷欄,漏列「刑法第55條」之規定;另理由欄內關於「到庭執行職務之檢察官」之記載部分,漏載「本案經檢察官吳怡嫺到庭職務」等內容,此對照全篇判決之犯罪事實及理由欄所載內容,均可確認核屬漏載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蕭一弘法官林芳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