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再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再字第28號、第31號聲請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本院103年度聲再字第124號至第126號、103年度勞再抗字第2號,及104年1月26日本院104年度勞聲字第1號至第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應表明再審之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係指必須敘明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形而言。否則其聲請即屬不合法,且毋庸命其補正,逕行駁回之(最高法院60年度台抗字第688號、70年度台聲字第64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104年1月30日本院103年度聲再字第124號至第126號、103年度勞再抗字第2號確定裁定,及對於104年1月26日本院104年度勞聲字第1號至第4號確定裁定(下合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於訴狀敘明有何再審之具體情形,僅泛言:原確定裁定未記載相對人姓名及住居所,法官亦未簽名,應有錯漏,於更正前效力未定,原確定裁定審判不公;且原確定裁定對伊先前書狀主張,法規適用顯有錯誤云云。揆諸前開說明,顯難認其再審聲請為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王怡雯法官李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書記官強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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