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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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原告 李賴西
李雪 李承胤 李麗卿 被告 張家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過失傷害刑事案件(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7日以111年度交易字第3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然原告已於111年2月22日當庭請求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民事庭處理,有卷附之審判筆錄可參,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孟皇
法官林柔孜
法官陳采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汾芸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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