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200號上訴人即被告財團法人恆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胡世賢 訴訟代理人 王中騤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同仁院醫療財團法人法定代理人 吳祚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以民國110年12月13日110年度訴字第7200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71萬5,443元確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萬1,5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書記官黃品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