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法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248號抗告人 吳清基 即財團法人中國語文學會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中國語文學會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4日本院110年度法字第24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裁定送達之人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非訟事件法第42條定有明文。又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1項規定,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4日所為之裁定,該裁定正本於111年1月28日合法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53頁),抗告人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抗告。
惟抗告人遲至111年2月21日始提起抗告,有抗告狀上所蓋之本院收文戳章可憑,顯已逾1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依前開說明,本件抗告逾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書記官徐語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