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19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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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訴字第1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訴字第198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哲彥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18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哲彥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葉詩佳法官廖棣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