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小字第225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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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浩鋼
被   告 倍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於民國97年8月委託伊測試檢驗案
件一批,伊已完成測試檢驗並交付檢驗報告,被告於伊開立
金額新臺幣(下同)23,100元之統一發票後,依此有給付報
酬之義務。詎被告拒絕給付報酬,屢經催討,不獲置理。為
此,本於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並聲明
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等語。
三、被告僅於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陳稱:甲○○接任被告公司負
責人時,被告公司已停止營業,目前仍在停業中,因此系爭
債權是否真實,不得而知,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等
語。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委託試驗申請書2件、統一發票1
件為證,互核相符。被告固抗辯兩造間之債務存否尚有爭議
,但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供本院審酌,其空言否認債務,自
不足採。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被告委任原告測試檢驗,於原告完成檢驗並交付報告後,自
有依約給付報酬之義務。從而,原告基於委任契約之法律關
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六、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七、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
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春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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