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小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小字第109號
原   告  蔡秀金
訴訟代理人  蘇寶鎮
被   告  崔士杰
被   告  宋金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6年11月9日上午10時35分整,兩
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曾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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