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6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孟珊 律師
之1上列原告與被告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玖仟零肆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叁佰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書記官黃王雅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