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秩易字第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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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97年度雄秩易字第31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
被處罰人  甲○○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高雄簡易庭於
民國97年7月3日以97年度雄秩字第275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
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易以拘留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本院高雄簡易庭以97年度雄秩字第275號裁定裁處罰鍰
新臺幣(下同)5,000元,於民國97年7月14日確定,惟被
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同法第20條第3項之規
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
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
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經本院高雄簡易庭於97年7月3日以97年度雄
秩字第275號裁定處罰鍰5,000元,並於97年7月14日確定
等情,有上開裁定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97年度雄秩字第
275號卷宗審閱屬實。而被處罰人經合法通知,未於執行通
知單送達後10日內完納罰鍰,亦有移送機關執行通知單及送
達證書各1件在卷可憑,本件聲請核符上揭規定,應予准許
。又被處罰人未繳納之罰鍰5,000元,依同法第21條第1項
、第3項規定,以900元折算1日,易以拘留不滿1日之零
數不算,經折算結果,被處罰人應易以拘留5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許勻睿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王楨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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