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小字第3198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甲○○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
二十七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利海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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