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小字第1278號
抗 告 人 楊李秀卿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現金
卡借貸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9月1日本院97年度鳳小字第
1278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
抗告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