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小字第18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信
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8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