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撤緩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撤緩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撤緩字第7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達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8年度執聲字第9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達生於本院一○八年度簡字第一二二八號刑事簡易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達生因犯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1228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緩刑2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完成如附表所示之處遇計畫,而於民國108年5月21日確定在案。然受刑人未於履行期限內履行,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5款(聲請意旨載為刑法第74條第2項第6款,應予更正)所定負擔情節重大,核有同條第5項(聲請意旨載為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應予更正)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所受前開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而受緩刑之宣告者,在緩刑期內應付保護管束。法院為前項緩刑宣告時,除顯無必要者外,應命被告於付緩刑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下列一款或數款事項: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對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三、遷出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四、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六、其他保護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安全之事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受保護管束人違反第二項保護管束事項情節重大者,撤銷其緩刑之宣告。」同條第5項亦有明文。故受保護管束人即受刑人如有違反依同條第2項保護管束所遵守事項情節重大時,法院即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惟個案情形是否得謂屬「情節重大」,仍應由法院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如是否有:受判決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屢次嚴重違反指示、不服從觀護人之監督指示等,要非受緩刑宣告之人有違反之情事即應撤銷該緩刑之宣告,合先敘明。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犯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1228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完成如附表所示之處遇計畫,而於108年5月21日確定在案乙節,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前揭判決所定緩刑負擔,受刑人僅於109年4月16日、同年月23日共執行2次認知教育輔導課程,餘則均未履行,有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9年5月8日高市衛社字第10934712700號函、個案彙總報告在卷可考,應堪認定。
(二)茲審酌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已具結並數次受諭知若未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則非不得撤銷其所受緩刑宣告,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緩刑附條件受保護管束人應行注意事項具結書、觀護人室諭知家暴案件緩刑期間應遵守事項等件在卷可考;又受刑人曾以更換居住地點為由,請求變更執行處遇地點,處遇計畫執行機關即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經受刑人為前揭請求後,並已更行安排處遇機構並通知受刑人,有受刑人申請書、該局109年5月8日高市衛社字第10934712700號函、109年1月7日高市衛社字第10930051
400號函、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查,惟受刑人仍未依限履行如上述,難認受刑人有積極按時完成其緩刑負擔之意願。另參國家誡命受刑人應履行之緩刑負擔,其公信力應予維護,於上開情形下,若任令緩刑期間屆滿而使無正當理由不履行之受刑人所受之緩刑宣告不能撤銷,除與法所由設之目的不符外,更有損於國家法令威信,從而使潛在其他受緩刑負擔宣告之受刑人心生僥倖。是本件被告緩刑期間為上揭判決確定之108年5月21日起2年,即至110年
5月20日止,考量上揭判決所定緩刑負擔之履行原即需一定之期間,及後續相關作業、審理、救濟所需期間,已與上揭緩刑期間迄日相當接近,無甚再延長之空間,況且緩刑負擔之履行期間亦不應任令延長,否則無異虛設。綜上,應足認受刑人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5項所定負擔情節重大,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軒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書記官李宗諺附表(即本院108年度簡字第1228號判決附表)┌──────────────────────────┐│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完成「認知教育輔導十週,每週至少二││小時」及「個別心理治療至少十次(內容:情緒管理、衝動││控制、親密關係處理)」之加害人處遇計劃。│└──────────────────────────┘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