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司附民移調字第721號
聲 請 人 吳昵萱
相 對 人 郡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承
代 理 人 黃郁焞
相 對 人 鄭偉儒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欣妍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