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司小調字第164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小調字第1649號
聲 請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代 理 人  王偉儒
相 對 人  施憲濃
代 理 人  蔡順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台中市烏日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稽,且本件交通事故發生地點在台中市南屯區,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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