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63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63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0年度審易字第63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莉苓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0年度毒偵字第675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劉兆菊
書記官林兆嘉通譯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羅莉苓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羅莉苓前於民國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1年5月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嗣經本院於91年5月3日以90年度少調字第701號裁定不付審理確定;於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2年4月1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嗣經本院於
92年4月11日以92年度少調字第83號裁定不付審理確定;於94年9月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4年11月24日以94年度竹東簡字第16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95年3月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5年5月23日以95年度訴字第27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因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上開有期徒刑7月、4月經本院於96年7月16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90號裁定分別減為有期徒刑3月又15日及2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接續執行,於96年7月16日因徒刑執行完畢出監(本案構成累犯)。
(二)羅莉苓復於97年6月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7年11月7日以97年度訴字第59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於97年6月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7年9月19日以97年度訴字第77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97年9月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7年12月31日以97年度易字第9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嗣經本院於98年3月23日以98年度聲字第26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99年6月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復經撤銷假釋,尚餘殘刑3月14日;於99年8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0年3月18日以99年度審易字第59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開有期徒刑3月14日、9月接續執行,於101年9月6日縮刑期滿。
(三)詎羅莉苓仍不知悔改,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
5年內,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刑之追訴處罰後,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0年2月7日下午4、5時許,在新竹縣竹東鎮河旁,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未扣案)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其因另案遭通緝,為警於100年2月8日上午8時10分許,在新竹縣尖石鄉秀巒村4鄰20號秀巒派出所前查獲,復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鑑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四)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後,經檢察官聲請認罪協商判決,由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7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書記官林兆嘉
審判長法官劉兆菊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許榮成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