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0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0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02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號4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柒萬零叁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5年12月29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至98年12月25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24,958元未給付,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二)其於95年4月3日向債權人借款210,000元,約定分6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23日攤還,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20%加付違約金。惟債務人於借款後至98年12月25日止,即未依約清償款項,尚餘313,385元,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乙○○於93年7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元,約定自93年7月6日起至96年7月6日止循環動用,利息按年利率20%固定計付。於貸款有效期間屆滿時,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應給付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料債務人於96年6月15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32,009元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8,764元│98年12月26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1││清償日止│││││││││││├─┼─────────┼──────────┼──────┼──────────┼──────────────┤││222,501元│無│無│98年12月26日起至│按週年利率20%計算。││2││││清償日止│││││││││├─┼─────────┼──────────┼──────┼──────────┼──────────────┤││32,009元│x96年6月16日起至│百分之20│x96年7月17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3││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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