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030號原告三重市永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葉禧綿 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書記官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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