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選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選訴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暨聲請人被告丙○○前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光陸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洪崇欽 律師上列被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丙○○、甲○○各提出新台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乙○○、丙○○、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經準備程序徵詢檢察官意見,及本院審酌乙○○、丙○○、甲○○之犯罪情節,准予渠等各提出新台幣五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 蕭文學
法官黃齡玉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書記官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