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19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送達代收人 陳貴德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過失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業務過失致死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4年4月14日,犯業務過失致死罪,經本院以94年度交簡字第947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核退偵字第734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2年確定在案,嗣於96年間,受刑人因另犯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撤緩更字第1號裁定撤銷上開緩刑,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抗字第492號駁回抗告確定。茲聲請人以其前所犯業務過失致死罪,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政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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