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50號原告 侯安河
侯吉三 侯吉造 侯慶來 侯慶典 陳麗淮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 律師
李秉謙 律師被告 侯文奬
侯喬凱 侯達瑋 陳秀悅 侯政男 侯銅鐘 侯定谷 侯癸田 侯昭賓 侯志和 侯傑勛 侯傑翔 侯傑能 侯李盆 侯室福 侯樹株 侯世吉 上谷祖有限公司上一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紀美快 被告 侯一成 臺中市○○區○○街0號之53
侯昭村 臺中市○○區鎮○路0段0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有下列不合法待補正之情事: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請求拆屋還地之訴,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83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至第10項,均係請求被告等人應將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如民事起訴狀附圖1所示之地上物除去騰空,並將其所占用系爭土地範圍如附表所示,返還予全體共有人等語,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初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908,017元(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8,808元。
二、原告應提出系爭土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資料到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金洲附表:
訴之聲明第1項至第10項原告主張被告等占用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如起訴狀附圖1編號所示占用面積民國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新臺幣)1A138.02㎡14,100/㎡2B、B-1163.24㎡3C、C-1184.63㎡4D255.77㎡5E100㎡6G、J561.06㎡7H、H-1144.66㎡8I108㎡9K131.01㎡10L121.98㎡合計1908.37㎡26,908,017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書記官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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