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重家繼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4、35號上訴人 蘇義
蘇清松
蘇雅惠 蘇雅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世賢 等四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蘇義、蘇清松、蘇雅惠、蘇雅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41,776元,如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111年度重家繼訴第34、35號)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關於本請求即分割遺產訴訟標的之訴訟標的,及反請求關於確認原告繼承權不存在之訴訟標的,二者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929,7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8,276元;又反請求關於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裁判費係13,500元(計算式;4500×3=13500)。以上合計第二審裁判費應為241,776元(計算式:228276+13500=241776)。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各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之上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書記官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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