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9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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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1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簡字第19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緝字第1931號、97年度偵字第1508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詐欺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民國96年10月間,向乙○○謊稱:其是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下稱林務局)員工 林世光 ,可以介紹乙○○之子 楊登富 擔任林務局約聘人員,但需先收取公保費用新臺幣(下同)1萬2000元;包紅包及購買水果給人事科科長等人員之費用8000元云云,致乙○○陷於錯誤,於同年10月10日上午8時10分許,在臺中縣○○鄉○○村○○路148之1號住處,交付2萬元現金予甲○○收受。甲○○食髓知味,另於同年11月29日晚間10時許,在丙○○之彰化縣○○鎮○○路○段○○○號住處,對其誆稱:可以保證丙○○取得林務局南投段巡山員空缺,但需交付公保費用8000元云云,致丙○○陷於錯誤,交付國民身分證影本、照片及現金8000元予甲○○。嗣於同日16時許,由丙○○開車搭載甲○○前往臺中縣林務局東勢林管處準備辦理報名,甲○○進入東勢林管處後即失去聯絡,經撥打甲○○之門號0000000000號,亦無法接通,又追索無著,乙○○及丙○○始知受騙。
二、證據:
㈠、被害人即證人乙○○、丙○○於司法警察詢問、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
㈡、被告甲○○在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㈢、中華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劉邦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