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39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二以上數罪併罰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804號、98年度執字第5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已分別確定在案,本院審核後認為檢察官之聲請為有理由,應定其應執行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刑事第15庭法官邱蓮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