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44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受處分人欣欣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上列聲請人即受處分人因被告甲○○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8年度交訴字第71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車牌號碼000-00號大客車應發還欣欣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查聲請人即受處分人欣欣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號大客車,因被告甲○○被訴業務過失傷案件(本院98年度交訴字第71號,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4919號),前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扣押在案。茲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扣押大客車,經徵詢檢察官意見略以:該扣押大客車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採證完畢,且被告對駕駛上開大客車撞擊被害人 林衣珊 致死乙情並無爭執,僅否認過失犯意,並辯稱係在不能注意之情況下發生等語,而被告有無「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或「不能注意」之情事,無從自該大客車取得證據,是認已無扣押之必要等語,本院參酌檢察官之意見,並審酌該扣押大客車既已經採證完畢,且非得沒收之物,已無留存之必要,應即發還聲請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曾正龍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慧怡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