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3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304號原告 林燕雪 被告 林淑珍
書香大第管理委員會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和勝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自字第21號誣告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林淑珍被訴誣告等一案,經本院以100年度自字第2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秀枝
法官黃翰義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書記官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