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事聲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事聲字第106號抗告人 楊婕姝 上列抗告人聲請撤銷支付命令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本院民事庭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合於法定程式之要件。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抗告不合法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抗告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抗告。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5年度事聲字第10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凱平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董怡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