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聲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聲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祭祀公業 張逢進
法定代理人  張明輝
相 對 人  張嘉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是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以不
停止執行為原則,縱使債務人聲明願供擔保停止執行,仍須
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始得裁定停止執行。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提本院106年度北簡字第16147號請求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已經本院以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起訴在案,聲請人已無停止強制
執行之必要,其停止執行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爰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書記官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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