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701號聲請人 鄭萬來 即財團法人永大社會福利基金會之董事長代理人 曾芹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永大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永大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第四條至第十三條部分,均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至不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永大社會福利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09年1月21日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為如本裁定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核,財團法人永大社會福利基金會董事會決議變更財團法人永大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第4條至第13條(包含將現行捐助章程條文刪除整併)為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並經其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許可辦理等情,有財團法人永大社會福利基金會之法人登記證書、109年1月21日第10屆第5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簽到表、如附件所示之財團法人永大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及衛生福利部109年4月14日衛授家字第1090010257號函等件附卷可稽,且上開條文修訂變更與財團法人之精神、設立目的並不違背,與民法及財團法人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此部分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永大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第1條、第2條、第3條、第14條、第15條及明定章程名稱、修訂沿革部分,所為修正僅係增修設立之法源依據、業務範圍及得設立分事務所,或補充法源之法律名稱、或係將章程修訂歷程及施行時間予以載明,或單純條次修正,各該修正均與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無涉,依前揭說明,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而無需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之裁定。故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書記官徐嘉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