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563號聲請人 陳耀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羅春妹 間聲請對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及可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於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3、4款定有明文。又法院就執票人依票據第123條規定聲請准予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係形式上審查,倘聲請人未據提出符合前揭程式之聲請書狀者,則屬欠缺法定要件。上開欠缺如可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24日裁定命其於3日內補正請求標的及其數量,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1年7月3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施行細則第1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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