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8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8709號債權人 許鳳嬌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江堃貴 即 江玉樹 之繼承人、 江堃旺 即江玉樹之繼承人、 江月榮 即江玉樹之繼承人、 江月麗 即江玉樹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江玉樹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繼承系統表。
②票號AD0000000、AD0000000、AD0000000之退
票理由單影本,並說明究係依票據關係或其它法律關係請求?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