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2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275號原告 喻懷萱 被告 莊豐瑜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09年度交訴字第7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二、被告則以:原告請求太多等語,資為抗辯。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莊豐瑜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與同案被告 林財發 共同涉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嫌、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嫌,經原告對被告林財發及莊豐瑜2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惟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0日諭知被告莊豐瑜無罪,並諭知被告林財發有罪在案,此有該刑事判決可參,是就經諭知無罪之被告莊豐瑜部分,依上開規定,原告對被告莊豐瑜提起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未合,自應予駁回;其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至原告對被告林財發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另以109年度交附民字第275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曾思薇法官劉容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書記官蕭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