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黃鈺華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案被告甲○○、丙○○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犯罪嫌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姚貴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明祖斌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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