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九三號
公訴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定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宣判,茲以本案尚有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培仁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鴻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