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9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九二三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聲請人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一四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妨害自由案件,於偵查中經本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已逃匿,爰檢附原刑事保證金收據、受託之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表明被告「行蹤不明,拘提未獲」之回函、被告戶籍資料等影本一份,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到院。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具保人甲○○所繳納之保證金一萬元應沒入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榮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德壽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