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交簡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8年度中交簡字第86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黃家慧
法官黃炫中法官黃賢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書記官陳靖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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