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41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中堅律師被告丙○○
乙○○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41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中堅律師被告丙○○
乙○○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