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4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高麗雯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高嘉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麗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高嘉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沒入(刑保字第99002517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
1萬元,並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又被告所犯之罪,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69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有上開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99002517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份在卷足憑。
㈡被告因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以100年度執字第362號案件執行時,經該署檢察官合法傳喚未到案執行,嗣經該署執行拘提,函請具保人通知被告到案執行後,迄今仍未依法到案執行,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100年3月8日北市警文一分刑字第10030292300號函暨所檢附之拘票及拘提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足憑;被告目前並未在監在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為憑,堪認被告已經逃匿,依上開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是聲請人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