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重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薪資請求權不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原告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新茂 訴訟代理人 邱玉萍 律師
黃福雄 律師 黃慧婷 律師複代理人 周奇杉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3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3月21日
書記官吳美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