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訴易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易字第二三號
抗告人乙○○右抗告人因與甲○○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年度訴易字第二三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銀元壹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肆拾伍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B2法官黃永泉~B3法官蔡秉宸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蕭玉真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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