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更(一)字第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行股
上訴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許雅芬 律師選任辯護人 江信賢 選任辯護人 蔡文斌 右列被告因違反性自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性自主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明仁
法官蘇重信法官林永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